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08號
TCDV,105,司拍,20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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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黃仕賢
債 務 人 翔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翔和有限公司以債務人趙明亮、 訴外人趙忠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1,500,000元,約定每月 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並由債務人趙明亮提供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8月27日設定債權總金額6,0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翔和有限 公司、趙明亮之債權,詎債務人翔和有限公司趙明亮自10 4年12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4,665,383元及利息 、違約金,而債務人趙明亮固於104年12月18日將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仕賢,抵押權仍不因此 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 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黃仕賢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人非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聲請人 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區 │仁城 │ │351 │建│84.22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35 │臺中市大里區仁│住家用 │一層45.94 │ │全部 │
│ │ │城段351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 │二層47.06 │ │ │
│ │ ├───────┤ │合計93.00 │ │ │
│ │ │臺中市大里區塗│ │ │ │ │
│ │ │城路242巷2弄5 │ │ │ │ │
│ │ │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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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