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53號
TCDV,105,司拍,153,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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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廖述福
債 務 人 謝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謝其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7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 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6月29日。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其順,債務額比例:1分 之1。
嗣債務人謝其順於民國103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3年7月7日, 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 11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8,529,3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8 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暨約定書、借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 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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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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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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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南屯區 │楓樹 │ │ 1273 │建│ 101.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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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11 │臺中市南屯區楓│主要用途:住商用 │一層:45.44 │ │ │
│ │ │樹段1273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56.52 │ │ 全部 │
│ │ ├───────┤ 凝土造 │三層:57.96 │ │ │
│ │ │臺中市南屯區黎│層 數:3層 │騎樓:15.40 │ │ │
│ │ │明路一段172號 │ │地下層:21.34│ │ │
│ │ │ │ │合計:196.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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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下楓樹腳段225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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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