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79號
TCDV,105,司催,479,201605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郭貞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查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LD6353839號)之發票人正確名
  稱為安典「鉄」材行抑或安典「鐵」材行?如係安典「鐵」
  材行,請具狀更正,併請附上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影印(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