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39號
TCDV,105,司促,9939,201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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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 權 人 周明毅
債 務 人 陳新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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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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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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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2月26日      │70,000元       │105年2月27日     │AD2295764       │
├──┼────────────┼───────────┼───────────┼───────────┤
│002 │105年3月1日       │90,000元       │105年3月2日      │AD2295766       │
├──┼────────────┼───────────┼───────────┼───────────┤
│003 │105年3月3日       │80,000元       │105年3月4日      │AD2295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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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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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