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 權 人 周明毅
債 務 人 陳新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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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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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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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2月26日 │70,000元 │105年2月27日 │AD2295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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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3月1日 │90,000元 │105年3月2日 │AD229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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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3月3日 │80,000元 │105年3月4日 │AD2295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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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