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19號
TCDV,105,司促,8919,201605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9號
債 權 人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金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發票日、票面金額 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8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