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7號
債 權 人 林宏錕
債 務 人 鄭裕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定有明文。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
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
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
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
應無適用之餘地。是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1
月起,每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除滿期部分,其餘因尚未屆
期,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