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
債 權 人 小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錦泉
債 務 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芳
債 務 人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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