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05號
TCDV,105,司促,13505,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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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玲琍即林伶俐
債 務 人 盧忠平
債 務 人 任澤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壹仟玖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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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