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306號
TCDV,105,司促,13306,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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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
債 權 人 陳素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宇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薛宇哲?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
   與所附證物發票人似不符)。
  ㈡本件債務人若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其已命令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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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