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
債 權 人 陳素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宇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薛宇哲?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
與所附證物發票人似不符)。
㈡本件債務人若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其已命令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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