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06號
TCDV,105,司促,13206,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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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呂億昌即亞聖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育汎
債 務 人 陳秉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
  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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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