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朱志偉即羅明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婉蓉即羅明美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明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叁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明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
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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