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春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春足於民國88年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373700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81
元及費用257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0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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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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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春足 431│自民國093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82507 │1789503737│09月22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003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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