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怡婷
債 務 人 蕭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廖怡婷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蕭淑富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
新臺幣59,32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怡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59,324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淑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
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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