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858號
TCDV,105,司促,1285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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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8號
債 權 人 裕毛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明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啟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
   報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林啟元」或為「林啓元」,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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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