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郭晋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二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