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54號
TCDV,105,司促,12654,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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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永隆洪永濬即洪永堅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請求標的及其違約金計算部分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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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