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秀玉、陳威元即陳文欽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威元即陳文欽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陳威元即陳文欽
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信用卡申請書債務人陳威元即
陳文欽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二者不一致)
㈡查報債務人陳威元即陳文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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