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33號
TCDV,105,司促,12433,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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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印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所附證物「外送合作契約書」何以立約人為精誠餐
   廳有限公司。
  ㈢請補正印辛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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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印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