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印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所附證物「外送合作契約書」何以立約人為精誠餐
廳有限公司。
㈢請補正印辛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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