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債 權 人 顏儀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借款金額各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
額為2,017,170元,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借款2,017,
170元,所附證物借據影本借款金額為2,107,1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