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
債 權 人 安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105
年5月12日起);是否包含計算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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