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19號
TCDV,105,司促,12419,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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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
債 權 人 安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佑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105
  年5月12日起);是否包含計算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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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