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請求債務人郭銘香、張榮昌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附表發票日104年12月5日之支票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8
0,000元?並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合計為新臺幣1,380,0
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所附證物金額不符)。
㈣確認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係依借貸關係或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若為前者,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請確認清償期
為何?若為後者,請提出票號AK5141987之退票理由單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