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03號
TCDV,105,司促,12403,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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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請求債務人郭銘香、張榮昌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附表發票日104年12月5日之支票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8
   0,000元?並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合計為新臺幣1,380,0
   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所附證物金額不符)。
  ㈣確認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係依借貸關係或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若為前者,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請確認清償期
   為何?若為後者,請提出票號AK5141987之退票理由單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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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