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係依借貸法律關係或係依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若為前者,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請
確認各清償期為何?若為後者,請提出支票號碼AK000000
0、AK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郭銘香、張榮昌給付之依據為何。
㈣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究為「1,400,000元」或「1,380,
000元」;若為後者,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