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9年度,9210號
TPPP,89,鑑,9210,20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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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丙○○
        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降二級改敘。
甲○○降一級改敘。
丙○○記過二次。
  事 實
甲、彈劾文如下:
 壹、案由
   為臺灣臺中看守所管理鬆散,紀律不振,戒護勤務未依規定切實執行,致在押 要犯黃主旺楊漢鵬得以勾結不肖管理員徐長慶順利脫逃得逞,造成社會震驚 ,嚴重損害機關形象,該所前所長甲○○、前戒護課長乙○○未善盡監督管理 職責,秘書丙○○擔任督勤官,未依規定切實督勤,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甲○○原任臺灣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臺中看守所)所長,乙○○原任該所 戒護課長,對該所戒護人員及勤務執行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丙○○係該所秘 書,於輪值擔任該所督勤官時,對各項勤務之執行,亦負有監督之責。緣該所 收容人黃主旺因犯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現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 楊漢鵬因犯盜匪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二人 均羈押在該所孝一舍二十號房。黃主旺為圖脫逃,利用該所指派生活違常,有 風紀顧慮之雇用管理員徐長慶擔任孝舍夜間戒護勤務之機會,對徐長慶施以遊 說誘惑,許以事成給付新臺幣二、三千萬元之高額賄款行求縱放,徐長慶意志 不堅為之所動,而與黃主旺楊漢鵬共同密謀脫逃事宜,並利用該所戒護管理 鬆散,勤務執行不確實之機會,依計畫陸續進行:一、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傍晚下班後,在檢收場辦公室,私自拿取檢收場主任晁岳明未依規定繳回中央 臺保管而放在中間抽屜未上鎖之忠二舍側門鐵門(即檢收場通往工廠鐵門)鑰 匙,攜至所外複製,再趁機將原鑰匙歸回原位。二、依黃主旺之指示,傳達黃 主旺之意思與其姪兒洪貿勇,預行覓妥脫逃後藏匿處所,並準備卸下腳鐐之工 具及槍枝、現金等物品。三、將洪貿勇提供之鋸條十一支、無柄榔頭一個、鑿 子一支、義大利製及巴西製九二制式手槍各一把,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七 時三十分上班時,利用門檢鬆懈攜入所內,並藏放在休息室內務櫃。四、同日 下午四時許,未經報准,自行與管理員王維琪換班為夜間後勤(值勤時間為同 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下午十一時至五月七日上午二時、五月七日上 午五時至上午七時三十分),便其利用值勤時配合黃主旺等人脫逃,代理課員 王義興發現後,亦未予查處。五、利用同日下午六時許之下班時間,持原先複 製之鑰匙,預先將該忠二舍側門自外鎖住之門栓、鎖頭及側門c鎖打開,巡邏



及督勤人員均疏未察覺。六、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接班以後,在孝舍向前來收 取舍房專用鑰匙之管理員謝耀賓佯稱:已將黃主旺舍房鑰匙交回中央臺,而謝 耀賓則未再予清點,致予徐長慶有可乘之機,乃陸續將無柄榔頭、鋸條、鑿子 及槍彈、放在諮商輔導室之值勤人員外套和勤務帽等物送交黃主旺,以便先行 鋸開腳鐐及脫逃時穿著使用。七、於同日下午六時許以購物為由,申請於同日 下午八時外出一小時,雖與規定不合,惟代理課長謝景星等仍予准許,徐長慶 於返所時故意將其所有之車號R二一九五八號BMW轎車改停在來賓會客停車 場,以便利脫逃時乘用。八、迨下午八時四十八分車停妥後,手上拿三包透明 塑膠袋裝的不明物品進入看守所,當時擔任衛門(大門)勤務之管理員陳清山 未予檢查,即讓其攜入。九、同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即持該舍房門鎖專 用鑰匙打開孝一舍二十號房,放出已穿戴管理員服帽之人犯黃主旺楊漢鵬, 並帶領由孝一舍二十號房、中央走道、孝二舍、忠二舍側門、卸貨停車場、再 穿過中央走道進入戒護課辦公室躲藏,中央臺及崗哨值班人員均疏於監視巡查 及欠缺警覺心致未發覺。十、同日凌晨約一時五十分許,徐長慶隻身由中央門 前去衛門試圖以通用鑰匙開啟衛門,並先與在門後擔任衛門勤務之管理員阮文 清打招呼,徐長慶發現阮文清並未依規定將衛門之下面鎖自外反鎖,乃逕行打 開衛門,黃主旺楊漢鵬見衛門已開,即迅速隨後穿過衛門,並以預藏之前開 制式九二手槍挾持管理員阮文清。十一、徐長慶則打開家屬候見室門鎖,一同 挾持阮文清搭乘徐長慶所駕駛之車號R二一九五八號BMW轎車,往大肚山方 向逃逸,該所猶懵然不知。黃主旺等逃至大肚山偏僻處將阮文清釋放後,即會 合洪貿勇揚長而去。嗣經檢、警、憲、調、海巡等機關動員大批人員全面緝捕 ,於同月十九日在彰化縣為警發現,將黃、楊、徐三人緝捕歸案。 查前揭臺中看守所雇用管理員徐長慶與該所收容人黃主旺楊漢鵬勾結,於八 十九年五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值勤時,利用該所戒護管理鬆散,勤務執行 懈怠機會,縱放該二人犯並棄職協同逃亡,十三日後為警緝捕歸案等情,有法 務部調查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等七六七二、 七八一○、八一八八、八五○○、一○三六一號起訴書可稽,復經本院調查委 員履勘現場並約詢相關人員,該看守所前所長甲○○、前戒護課長乙○○對疏 於監督考核,未能事先防範,勤務執行未落實,須加強管理,秘書丙○○對擔 任該日督勤官,因督勤不周,致發生本件脫逃事件,難辭其咎等情亦均不諱言 ,有履勘紀錄及前所長甲○○、前戒護課長乙○○、秘書丙○○、管理員阮文 清、陳清山、王維琪王義興、主任管理員楊國華等人約詢筆錄可資佐證,被 付彈劾人違失事證極為明確。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
臺中看守所前戒護課長乙○○部分:
乙○○自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擔任臺中看守所戒護課長(已於八十九年五月 八日調任臺灣屏東看守所課員)。依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三條規定,戒護課職掌看 守所戒備、被告戒護及門戶鑰匙管理、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等事項,課長對於 所屬亦有監督管理之權責。復查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三日核定之「戒護區之淨化 實施計畫」即明定「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九日訂頒之「改善監、院、所業務計畫方案」重申「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衣 物檢查工作」。又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訂頒之「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 施」第三項規定:「管理人員執行各項戒護勤務,應確實依照監所管理人員服勤 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認真服勤。」第二項規定:「加強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 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規定執行勤務。」第八項規定:「督 察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房舍、工場或其他安全設施有異狀, 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第十項規定:「加強 鑰匙管理,嚴禁交與人犯使用;夜間應集中保管,如有開啟舍房門必要,應報告 勤務中心派員支援處理。並希確實依防範措施,落實執行。」又依法務部訂頒「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項規定:「夜間房門鎖閉後,應將鑰 匙交勤務中心保管,除緊急事故外,非有長官在場及許可,不得開門」;第一○ 四項規定:「巡查時,應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或 災變等情事」;第一○六項規定:「巡查所經處所均應注意,如發現門窗、牆壁 有異狀時,應即追究處理。」上開規定均係法務部三令五申要求各監院所執行戒 護勤務應遵守之基本規範,然由此次黃主旺脫逃過程,顯示該所在監督管理及勤 務執行上,存有諸多缺失,茲舉其主要者如次: ㈠對屬員考核不實,勤務分配不當:查徐長慶在該所平日工作表現不佳,八十七 年任職名籍股經主管考評為「應加強工作態度」,考績乙等七十九分。八十八 年二月調戒護課夜勤擔任雜務及門衛工作,主管考評為「常有延誤仍須督促」 ,及有七次勤務疏失、一次違背執勤規定,考績乙等七十七分。又徐長慶夫妻 感情不睦,在外另有許姓女友,且經常在外飲酒作樂,出入以進口轎車代步, 所為花費不貲,平日生活違常,顯有風紀顧慮,惟該所未能適時深入瞭解,確 實考核,未及早發覺防範,竟仍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指派徐員擔任重刑犯孝舍 夜間戒護勤務,予其有與黃主旺不當接觸勾結之機會,以致不久即發生徐員違 法犯紀,縱放要犯事件。
㈡鑰匙保管不周全:該所忠二舍側門鑰匙並未依規定交存中央台,長期間均隨意 放置檢收場抽屜且未上鎖,致為徐長慶攜至所外複製使用。又徐長慶五月六日 接班後謊報已將孝一舍二十號房鑰匙交回中央臺,中央臺值班人員對此重要物 品亦未注意清查,致未及時發現短少。
㈢物品檢查不確實:該所對出入人員衣物亦未依規定予以檢查,徐長慶乃得違規 攜入鋸條十一支、無柄榔頭一個、鑿子一支、義大利製及巴西製制式手槍各一 把,並藏放於休息室內務櫃,再俟機帶入舍房交與黃主旺。又徐長慶於五月六 日下午八時許請假外出購物返所時,手上拿三包透明塑膠袋裝的不明物品,當 時擔任衛門勤務之管理員亦未予檢查,即讓其攜入。 ㈣擅自調班:徐長慶於五月六日未經事先報請值班課員核准,即私自與管理員王 維琪換班為夜間後勤,便其利用值勤時配合協助黃主旺等人脫逃,代理值班課 員王義興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發現擅自調班,亦未予查處。 ㈤准假寬縱:依據「臺灣臺中看守所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物品檢查要點」第 三點規定,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在戒護區內適當地點,設置簡易販賣部,供售職 員需用物品,除執行勤務所需物品外,戒護人員不得擅自攜帶物品出入戒護區



徐長慶於同日下午六時許復利用該所准假寬縱,申請於下午八時外出一小時 購物,顯然與規定不合,而主任管理員楊國華、代理課員王義興與代理課長謝 景星均未切實審核即予准假,致徐長慶有外出與外界聯絡及攜入不明物品之機 會。
㈥巡簽不確實:同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人犯黃主旺楊漢鵬,在徐長慶之 帶領下由孝一舍二十房、孝二舍、走出忠二舍側門並躲在門旁斜坡樹叢處,此 時負責內巡之管理員劉銘彰依規定應下樓至該側門忠二舍巡邏簽到處簽到,惟 劉銘彰未依規定下樓簽到,致未發現異狀。
㈦門禁管制不嚴:同日凌晨一時近五十分許,徐長慶隻身由中央門前去衛門試圖 以通用鎖開啟衛門,並先與在門後擔任衛門勤務之管理員阮文清打招呼,再利 用管理員阮文清並未依規定將衛門之下面鎖自外反鎖,逕行打開衛門,黃主旺楊漢鵬乃得以順利進入衛門,斯時阮文清仍在講電話,致不及反應即遭黃主 旺以預藏之手槍所控制,並被挾持搭乘徐長慶所駕駛之車號R二一九五八號B MW轎車,往大肚山方向逃逸。
㈧未準時接班:五月七日凌晨二時孝舍及衛門勤務應分別由管理員王維琪、陳清 山接班,惟該二人均未準時接班遲到二、三分鐘,且接班後未見交班人員,亦 未向中央臺報告,致人犯脫朓後竟未能及時發覺,迅速因應,遲至遭挾持之阮 文清在大肚山被釋放後,攔截路人車輛並借用行動電話通報該所,始發覺人犯 已逃逸無蹤。
綜上所述,在在顯示臺中看守所監督不嚴、管理鬆散、紀律不振,戒護勤務未 嚴格要求依相關規定切實執行,致出現諸多闕漏,未能充分發揮防弊機制,予 不肖管理員及人犯有可乘之機,乙○○身為戒護課長,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難辭其咎。
 臺中看守所秘書丙○○部分:
丙○○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任臺中看守所秘書,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八 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輪值擔任該所督勤官,有該所八十九年五月份督勤人員輪值 表可稽。依法務部訂頒「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第二項規定:「加強 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規定執行勤務。 」第八項規定:「督察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房舍、工場或其 他安全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丙○○於該日夜間督勤時,自應遵照上開規定,切實督導辦理,乃該看守所該日 夜間勤務竟出現前述諸多懈怠輕忽,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致徐長慶得以在短短時 間內與黃主旺楊漢鵬通過重重關卡順利脫逃得逞,而該看守所猶懵然不知,顯 係對應執行之職務未能力求切實,其有怠忽疏失之責,至為明顯。 臺中看守所前所長甲○○部分:
甲○○係臺中看守所所長,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到職,迄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調 任法務部專員。渠身為機關首長,依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九條之規定,有承監督長 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責。然該所平時監督考核流於形式 ,戒護管理人員紀律鬆散,戒護勤務懈怠輕忽,未依規定確實辦理,督勤人員未 能力求切實,致發生管理員徐長慶與收容人犯黃主旺楊漢鵬勾結脫逃重大戒護



事故,已詳如前述。該所所長甲○○顯未盡指揮監督之責,渠於接受本院約詢時 亦坦認確有監督不周,應負起責任,有本院約詢筆錄可查。 綜上論結,臺中看守所前所長甲○○、前戒護課長乙○○、秘書丙○○均有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所定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並應 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之規定,且黃主旺楊漢鵬均為重要人犯,竟能與管理 員勾結,輕易逃出看守所,造成社會震驚,嚴重損害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 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乙、被付懲戒人甲○○之申辯如下:
綜理所務鬆散部分: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接任臺中看守所所長以來,即秉持戰 戰兢兢、謹慎從公之處事原則,全心致力於各項業務之興革,績效詳見任內重要 興革措施紀要(附件一),建樹堪稱良多,倘硬指為綜理所務鬆散,實有欠公允 。
平時監督考核流於形式部分:任職該所所長迄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調任法務部專員 ,期間雖僅七個月餘,但對於二○九名員工之監督考核工作,向極重視,各項業 務之推展,除充分授權分層負責外,規定各課室主管每半年提報同仁之平時考核 資料,並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十二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五月 一日所務會議(如附件二-一~二-四)提示責成各課室主管應加強對於所屬同 仁之品操追蹤考核工作,如發現同仁有品操異常、生活違常時,應適時反應預為 防範與輔導,以免影響機關形象,雖已善盡監督防範之能事,但仍有不肖管理員 徐長慶不知潔身自愛,利令智昏,鋌而走險,勾結人犯脫逃,此乃徐員個人操守 問題,純屬個案,揆其原因,即對於所屬同仁下班後之私生活,因囿於人力,無 法一一跟監掌控所致,遂使不該發生之事竟然發生,防不勝防,個人深感無奈。 對於戒護勤務懈怠輕忽,未依規定確實辦理部分:在戒護勤務監督方面,除在所 務會議中不厭其煩提示要加強對特殊個案列管外,申辯人平時則勤於督導查察戒 護勤務,尤其強調採取走動式之管理,始終不敢掉以輕心,詳見八十九年一至五 月份查勤時間表(如附件三),此外,為加強夜間戒護勤務之督導,個人則經常 「以所為家」留宿所內,對戒護勤務作不定期之查察,從不敢稍有絲毫怠忽,然 而,由於極其少數之害群之馬,故意違背勤務規定,甚而知法犯法,致使全體同 仁平時辛勤付出之心血,所樹立之良好獄政形象蒙羞,個人深感遺憾。 對於督勤人員未能力求切實部分:本(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星期日)凌晨一時 五十五分人犯脫逃時,適值秘書丙○○擔任督勤官,申辯人據報後,立即返所並 儘速召集休班同仁分組進行搜捕,並通知警方全力配合緝捕,終在五月十九日將 脫逃犯捕獲歸案,所幸未在外繼續犯案,否則,個人將更感愧疚與不安。秘書丙 ○○於案發時擔任督勤官,疏於監督,致發生人犯脫逃情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一○號提起公訴。 申辯人則在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遭撤換處分,改調任法務部專員。 申辯人自民國六十三年以第一名成績畢業中央警官學校正科三十九期獄政系之後 ,即加入犯罪矯正工作,始終抱持著勇於任事、善盡職責之服務態度,扮演好「 人性漂白工程師」角色,歷年來考績均考列甲等,民國七十九年參加第四十五屆 司法節論文比賽,以「論獄政現代化」一文,倖得全國第一名,八十六年任職法



務部專門委員時,榮獲法務部八十六年度模範公務人員;深獲長官提攜栽培,於 同年八月十一日奉派臺灣臺東監獄典獄長,由於服務成績頗獲長官肯定,於八十 八年九月十四日調任臺中看守所所長,到職後,仍不遺餘力奉獻所學,致力於推 展所務,詎料竟在五月七日(星期日)凌晨發生脫逃事件,造成社會震驚,嚴重 影響機關形象,身為一所之長,對於機關之成敗榮辱負起行政監督責任,誠屬無 可厚非,然法務部將申辯人連降四級改調任專員(依職務順序為專門委員、科長 、視察、編審、專員),懲處程度與直接主管戒護工作之戒護課長乙○○相比較 ,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於終身奉獻獄政工作者而言,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竟然遭 受此等待遇,真是情何以堪!
綜上陳述,申辯人忝為所長,面對此一脫逃事件,應負之監督不周責任,將坦然 以對,絕不逃避,敢祈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至感德便,恩同再造。 提出如下證物影本各一件
㈠臺灣臺中看守所李所長太順任內重要興革措施紀要。 ㈡臺灣臺中看守所八十八、八十九年度所務會議紀錄摘要。 ㈢臺灣臺中看守所八十九年一~五月份查勤時間表。丙、被付懲戒人丙○○之申辯如下:
戒護業務並非申辯人法定之工作職掌
㈠依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戒護課掌理左列事項:關於看守所戒備及被 告之戒護事項。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 項。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關於被告之輔導 及作業事項。關於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關於 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關於被告性行考核及賞罰之執行事項。關於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第 七條規定:看守所置秘書一人,委任或薦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 課及處理交辦事項(證一)。足見有關看守所收容人之各項戒護業務、門戶鎖 鑰管理及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均係戒護課之法定業務職掌,而秘書之 法定業務職掌為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課及處理交辦事項,戒護業務 並非秘書之法定業務職掌。而彈劾案文所列均係有關戒護課之業務職掌,而與 秘書工作無關。申辯人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擔任秘書,一向恪遵上開規定 ,戰戰兢兢,盡忠職守,不敢稍怠,對於分內工作,盡心盡力,協助首長綜核 內外各種文稿、聯繫協調各課業務及處理交辦事項,深恐有負各級長官之訓勉 。
㈡秘書輪值督勤,僅間接協助督勤及處理重大偶發戒護事故 依法務部修訂「各監院所校首長、副首長、秘書等人員督勤輪值表」(證二) 規定:秘書每四天輪值一次,因此秘書參與督勤輪值,係採輪值而非專責督勤 之方式辦理,且督勤人員於例假日或夜間協助督勤,隔日仍需照常上班,並無 輪休或隔日補休之規定,足見秘書參與督勤輪值僅係協助性質,其目的乃在協 助戒護課長監督戒護勤務,處理偶發事故。
㈢申辯人於輪值督勤時確已認真督勤
依「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查勤費支給標準表」(證三)備註之查勤方式,各查



勤人員之督勤輪值,依法務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法八六監字第一二六八二號函 (證四)規定辦理。查勤人員必須進入戒護區督勤並設簿登記。復依本所八十 九年五月份督勤人員輪值表(證五)、副所長、秘書...輪值督勤係協助戒 護課長監督戒護勤務,處理偶發事故。申辯人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輪值督勤工 作,係遵照上開規定執行,且當日不定時進入戒護區查勤達七次(證六),其 時間分別為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二分、下午十四時十五分、十七時四十五分 、十九時五十四分、二十二時五十四分及五月七日凌晨一時二十三分、五時八 分,其中五次均在下班時間,可知督勤態度一向認真負責,不敢懈怠。 ㈣督勤工作乃應依循機關分層負責之精神辦理
⒈依臺中看守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證七)所訂戒護課工作項目第五項關於門戶 鎖鑰之管理,係由第三層(課員以下人員)承辦,課長核定,以貫徹分層負 責逐級授權之精神,又依法務部函釋督勤人員查察各勤務崗位得採重點式或 抽查方式,瞭解服勤人員之值勤狀況,各工場、舍房及鑰匙保管和各區鐵柵 門等安全設施之管理,當由值勤該等勤務崗位之戒護人員負直接之管理責任 。以臺中看守所土地廣達數公頃,收容人犯達一千五百多人之二審看守所而 言,若責令督勤人員必須負責檢查每付鑰匙有無歸位,收容人犯有無異常舉 動,腳鐐是否鬆脫等戒護細節,寧屬強人所難,且事實上亦屬不能也。 ⒉法務部訂頒「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證八)第二項「加強各級 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規定執行勤務。 」申辯人於五月六日夜間進入戒護區查勤至少四次,各崗位管理人員均依規 定值勤,並無懈怠情事,亦未發生任何異狀,至於材料進出側門先遭打開乙 節,經查該崗位收封後,即無值勤人員,已無督勤之對象。 ⒊復依上開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第八項「督察勤務或巡視人員於查 視各區發現鐵柵門、房舍、工場或其他安全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惟查「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證九)第二十七條:舍房接班 ...,並注意鎖鑰門窗牆壁及上下四周有無損壞。第一○四條:巡查時應 注意收容人有無脫逃...等跡象。第一○六條:巡查所經處所均應注意, 如發現門窗、牆壁有異狀時應即追究處理。復查同注意事項第三條:稱管理 人員者指監所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尚無包括課員以上之督勤人員。足見 督勤人員仍應依分層負責之規定,督導勤務之運行,而對於非其直接督勤範 圍所生之戒護事故,應僅負較輕之行政責任,方符合分層負責之意義及真諦 。
㈤本案應屬個別偶發之管理員操守風紀案件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本案係屬管理員徐長慶價值觀 念偏差,生活揮霍,家庭不和諧,加以經不起收容人誘惑,所導致之收受賄賂 計畫性脫逃行動,除管理員之風紀管考依法應由政風單位及戒護主管直接負責 之外,包括管理員入所之檢身,勤務調班等業務,均非由秘書主管或審核。且 本件脫逃行動計畫多時,就連管理員徐長慶非法攜槍入所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上午七時三十分(起訴書所認定之事實),亦非屬申辯人督勤之時間(申辯人 督勤之時間為五月六日上午八時至五月七日上午八時),則監察院僅以本案發



生在申辯人督勤之時間,忽略僅係恰巧排定輪值,且用以挾持管理員阮文清暴 行脫逃之槍械,更非申辯人督勤之時間,被管理員徐長慶非法攜帶入所等重要 事證,而認申辯人違失情節重大,亦有認定事實未斟酌全盤證據之違誤。 申辯人服務公職二十餘載,一向恪遵職責,努力以赴,圓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 自七十八年迄今,受有記功五次、嘉獎八次之獎勵(證十)。本年五月六日輪值 督勤,不幸發生人犯脫逃事件,不但有負長官付託,更使獄政蒙羞。有關行政責 任業奉法務部核定:記過二次之懲處,內心愧疚之餘,甘願承受,毫無怨尤。茲 又以怠忽疏失之責提案彈劾,乃擔任公職二十餘年來最大之打擊。按現行監院所 督勤制度以每日一位督勤官,不分晝夜,夜宿監所,輪值二十四小時(隔日尚無 休假),負責督導數公頃面積之戒護區域,及收容人千人以上之戒護勤務,並課 以直接和間接概括承受監督不周之責任,無乃過苛。 綜上所陳,申辯人平時督勤態度始終如一,案發當日督勤情形亦如前所陳,捫心 自問,雖已盡注意之能事,仍不免發生戒護事故,殊覺抱憾歉疚,且難辭其咎, 雖須負間接監督不周之責,惟衡平而論,違失應非重大,懇請憫恤下情,兼顧保 障奉公守法公務員之權益,從輕審議議決,則銘感肺腑,恩同再造。 提出下列證物影本:
證看守所組織條例條文。
證法務部修訂:各監院所校首長、副首長、秘書等人員督勤輪值表。 證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查勤費支給標準表。
證法務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法八六監字第一二六八二號函。 證台中看守所八十九年五月份督勤人員輪值表。 證台中看守所五月份查勤時間表。
證台中看守所分層負責明細表。
證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證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證獎懲令函十份。
丁、被付懲戒人乙○○之申辯如下:
彈劾理由指摘臺中看守所之缺失,固為事實,惟並非申辯人一己之失職,且申辯 人曾於勤前教育或常年教育宣達,請同仁照辦。另值班課員王富村蕭照卿亦曾 於勤前教育宣達有關事項,請同仁照辦(附件一)。並於督勤時隨時機會教育, 遇有勤務疏失時,輕者列入平時考核,重者簽報議處,絕不寬貸(附件二)。至 於存有其他缺失,謹申辯如次:
㈠對屬員考核不實部分:依刑法過失犯之處罰,以按其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 ,而不注意,始構成刑責。本此法理,申辯人曾依監院所職員監督考核計畫實 施項目實施要領五之規定(附件三),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簽請所長派員實 施家庭訪問,藉以對生活違常同仁加以規勸,並會知政風室、人事室(附件四 )。顯已盡應注意之職責,惟因副所長及秘書未執行(彈劾文附件八十一頁七 、八、九行、八十三頁二、三、十行及八十四頁二行),實非申辯人之過失。 又依監院所職員監督考核計畫實施項目依分層負責規定,落實督導考核責任 規定:⒈依分層負責規定:::戒護科(課、組)長督導考核戒護科(課、組



)員以上人員,:::夜勤戒護科(課、組)員督導考核中央臺及各夜勤勤務 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附件三),可見本件發生於夜勤戒護課員負責督導考 核之時間,且夜勤課員蕭照卿、王富村等二員從未向申辯人反映該股夜勤管理 員徐長慶生活違常情事,豈能歸責於申辯人?又臺中看守所戒護課管理人員多 達一五六人,各級人員尤需依分層負責規定,落實督導考核責任,始能發揮職 員監督考核功能。另申辯人曾於勤前教育及值班課員勤務檢討會宣達有關生活 操守注意事項,請同仁照辦(附件五)。
㈡勤務分配不當部分:臺中看守所戒護課勤務之調派,日勤人員係由課長提報所 長調派,夜勤人員則由夜勤值班課員機動調派,以應勤務之需要,有值班課員 勤務檢討會紀錄可稽(附件六)。夜勤管理員勤務,因二個月輪調乙次,且夜 勤由值班課員安排(彈劾文附件八十二頁九、十行及八十三頁一行),實非申 辯人本身之失職。
㈢鑰匙保管不周全部分:係代理課員王義興、主任管理員楊國華、管理員萬俊茂 、晁岳明等員違反規定,實非申辯人本身之失職。有關鑰匙保管事項,申辯人 曾於勤前教育宣達,請同仁照辦。另值班課員蕭照卿亦曾於勤後教育宣達,請 同仁照辦。又值班課員勤務檢討會,亦有加強各場舍鑰匙管理之規定(附件七 )。
㈣物品檢查不確實部分:係管理員陳清山等員違反規定,實非申辯人本身之失職 ,且申辯人曾於勤前教育宣達有關規定,請同仁照辦。又臺中看守所亦訂有「 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衣物檢查要點」,且申辯人於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三日核 定之「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明定「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 前,即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簽奉所長核定宣達「為加強職員突擊檢查,防制少 數不遵守法令規定同仁,攜帶違禁物品入(出)所,以免影響管理人員形象及 機關聲譽。」之規定,似可謂用心良苦(附件八)。 ㈤擅自調班部分,係代理值班課員王義興違反規定,未向申辯人報告。准假寬縱 部分,係主任管理員楊國華、代理課員王義興、值日官課員謝景星未加切實審 核,准假寬縱浮濫。巡簽不確實部分,係管理員劉銘彰巡簽疏失。此均為下屬 違反規定,申辯人平日三令五申督促下屬注意各項勤務規定,均有紀錄可查, 實非申辯人本身之失職。
㈥門禁管制不嚴部分,係管理員阮文清違反規定,實非申辯人本身之失職。有關 門禁管制事項,申辯人曾於勤前教育宣達請同仁照辦,另值班課員勤務檢討會 ,亦有加強門禁管制之規定(附件九)。
㈦未準時接班部分,係管理員王維琪、陳清山違反規定,實非申辯人本身之失職 。有關服勤事項,申辯人曾於勤前教育宣達,請同仁照辦。值班課員蕭照卿、 林清霖亦曾於勤前勤後教育宣達,請同仁照辦。且臺中看守所舍房服勤應行注 意事項亦規定甚詳(附件十)。
申辯人因監督不周已奉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核定記一大過並降調屏東看守 所課員,該項行政處分不可謂不嚴重,而申辯人亦坦然承受面對。申辯人服務公 職已三十五年之久,現已六十三歲,將屆限齡退休,不幸遇此事件,誠感慚愧與 不安。一生奉公守法,更視「操守」為第二生命,迄無私有住宅。原借住公家宿



舍,因調職已喪失借住權利,臨老遇此不幸,晚景堪稱淒涼。請從輕懲處,安養 餘年,感德無涯。
提出下列附件影本:
㈠臺中看守所勤前教育簿㈠。
㈡報請處分之簽文三十二件及獎懲紀錄三頁。
㈢法務部頒布監院所職員監督考核計畫。
㈣報請對職員徐長慶等二十名,作不定時家庭訪問之簽文。 ㈤勤前教育簿㈡。
㈥㈦值班課員勤前檢討會紀錄。曾告誡戒護區所有鑰匙,收封後應交回中央臺。 ㈧勤前教育簿㈢。
㈨同右㈣。
㈩臺中看守所舍房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調職令、催遷宿舍函、租約、獎章證書、考績、核獎等公文。戊、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提出如下之意見: 臺灣臺中看守所管理鬆散,紀律不振,戒護勤務未依規定切實執行,致在押要犯 黃主旺楊漢鵬得以勾結不肖管理員徐長慶順利脫逃得逞,造成社會震驚,嚴重 損害機關形象,被付懲戒人該所前所長甲○○、前戒護課長乙○○未善盡監督管 理職責,秘書丙○○擔任督勤官,未依規定切實督勤,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違失情節重大,應負違法失職之咎。渠等所申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茲分述如下:
有關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依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九條之規定,所長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之責。法務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訂頒之「監院所職員監督考核 計畫」實施項目一、實施要領5規定:「為瞭解、關心職員生活狀況,各監院所 首長應親自或指派副首長、秘書或相關人員,不定時對所屬職員實施家庭訪問, 藉以對優秀同仁予以慰勉,對生活違常同仁予以規勸,必要時作成紀錄。」再查 八十五年七月部頒「杜絕弊端、強化紀律方案」規定:「加強監院所首長及各級 主管之監督及考核責任,對屬員平時品德生活及操守應深入瞭解,嚴密查察考核 ,如發現生活違常者,應予以規勸,倘有違法、貪瀆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依 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又查法務部頒之「各監院所校首長、副首長、秘書等人 員督勤輪值表」所定臺中看守所之首長輪值方式為「不分日夜、不定時督導查察 戒護勤務,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十次」。被付懲戒人甲○○身為機關首長,所 應負之監督責任至為明確,要難以「充分授權,分層負責」為辯詞,該所管理鬆 散、紀律不振、戒護勤務未依規定落實執行,致發生在押要犯黃主旺楊漢鵬勾 結管理員徐長慶脫逃得逞之重大戒護事故,造成社會震驚,其未盡監督考核之責 ,至為灼然,所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關於被付懲戒人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輪值擔任該所 督勤官,依法務部訂頒「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第二項規定:「加強 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規定執行勤務。



」第八項規定:「督察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房舍、工場或其 他安全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丙○○之工作職掌雖非戒護業務,然身為當日督勤人員,對於監所內之鐵柵門、 房舍、工場等處所有無異狀、值勤管理員勤務是否依規定確實執行,自應嚴密督 察查視。丙○○辯稱五月六日至五月七日不定時進入戒護區查勤達七次之多,然 徐長慶當日將手槍二把、鋸條、榔頭等物帶入所內及該舍房鑰匙未繳回中央臺保 管均未能發覺、材料進出側門先遭打開、衛門下方之鎖未自外反鎖、勤務執行鬆 散,諸多與規定不合、巡邏與交接班管理員交接不確實,以致徐長慶得以開啟舍 房,放出人犯黃主旺楊漢鵬並通過重重關卡,順利脫逃揚長而去猶無人發覺, 對以上各項重大勤務缺失,督勤人員如稍加注意即可發現,竟均未發覺,顯見其 未盡督察勤務之責,尤不能以管理員個人操守問題而予卸責,核其所辯各節,顯 無足採。
關於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係臺灣臺中看守所戒護課長,其法定職掌為看守所戒備、被告 戒護及門戶鑰匙管理、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等事項,課長對於所屬亦有監督管 理之權責。被付懲戒人乙○○辯稱,其已依分層負責相關之規定,善盡督考之責 ,多次向所屬同仁宣達有關規定云云,惟查管理員徐長慶黃主旺許以高額賄賂 所引誘後,係經相當時間之計畫脫逃,利用該所勤務紀律之鬆散,脫逃得逞。如 被付懲戒人基於戒護課長之職責平日確實督導所屬管理人員,嚴肅勤務紀律,嚴 格執行門禁管制、進入戒護區物品確實檢查、舍房等鑰匙切實清點保管、嚴禁擅 自調班與嚴格要求準時交接班,則不肖管理員徐長慶縱有違法犯紀之念,亦絕無 可乘之機。乙○○對於該所長久以來之勤務鬆散,未善盡督導糾處之責,徒認已 適時宣達有關規定為已足,核其所為,顯難謂切實,其失職之咎,委無可辭。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所辯,均無足採,仍請依法懲戒。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中看守所所長(已調任法務部專員)、丙○○為秘書、 乙○○為戒護課長(已調屏東看守所課員),該所孝一舍二十號房收容被告黃主旺楊漢鵬,黃因殺人罪,經初審判處死刑,尚在上訴中;楊犯盜匪罪,已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黃圖脫逃,對該所雇用管理員徐長慶遊說,許以新台幣二、三千萬元之 高額賄款行求縱放,徐長慶意志動搖,而與黃、楊密謀,依計畫進行:㈠、八十九 年四月十三日傍晚下班後,徐長慶在檢收場私取檢收場主任晁岳明未依規定繳回中 央臺保管,而放在辦公桌未上鎖之中間抽屜檢收場通往工廠鐵門鑰匙,攜至所外複 製,再將原鑰匙歸回原位。㈡、依黃主旺之指示,囑黃之姪兒洪貿勇預行覓妥脫逃 後藏匿處所,並準備卸下腳鐐之工具及槍枝、現金。㈢、將洪貿勇提供之鋸條十一 支、無柄榔頭一個、鑿子一支、義大利製及巴西製九二制式手槍各一把,於八十九 年五月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上班時攜入所內,藏放於休息室內務櫃。㈣、同日下午 四時許,未經報准,自行與管理員王維琪換班為夜間後勤(值勤時間為同日下午六 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下午十一時至五月七日上午二時、五月七日上午五時至上午 七時三十分),便其利用值勤時配合脫逃,代理課員王義興發現後,亦未予查處。 ㈤、同日下午六時許之下班時間,持原先複製之鑰匙,預先將該忠二舍側門自外鎖



住之門栓、鎖頭及側門C鎖打開,巡邏及督勤人員均疏未察覺。㈥、同日下午六時 三十分接班以後,在孝舍向前來收取舍房專用鑰匙之管理員謝耀賓佯稱:已將黃主 旺舍房鑰匙交回中央臺,而謝耀賓則未再予清點,致予徐長慶有可乘之機,乃陸續 將無柄榔頭、鋸條、鑿子及槍彈、放在諮商輔導室之值勤人員外套和勤務帽等物送 交黃主旺,以便先行鋸開腳鐐及脫逃時穿著使用。㈦、同日下午六時許,以購物為 由,申請於同日夜間八時外出一小時,雖與規定不合,惟代理課長謝景星等仍予准 許,徐長慶於返所時將其所有之車號R二一九五八號BMW轎車改停在來賓會客停 車場,以便利脫逃時乘用。㈧、當夜八時四十八分徐持三包透明塑膠袋裝之不明物 品入所,當時擔任衛門(大門)勤務之管理員陳清山未予檢查,讓其攜入。㈨、同 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持該舍房門鎖專用鑰匙,打開孝一舍二十號房,放出已 穿戴管理員服帽之黃、楊二人,並帶領由中央走道、孝二舍、忠二舍側門、卸貨停 車場、再穿過中央走道進入戒護課辦公室躲藏,中央臺及崗哨值班人員均疏於監視 巡查及欠缺警覺心致未發覺。㈩、同日凌晨約一時五十分許,徐長慶隻身由中央門 前去衛門試圖以通用鑰匙開啟衛門,並先與在門後擔任衛門勤務之管理員阮文清打 招呼,徐長慶發現阮文清並未依規定將衛門之下面鎖自外反鎖,乃逕行打開衛門, 黃主旺楊漢鵬見衛門已開,即迅速隨後穿過衛門,並以預藏之前開制式九二手槍 挾持管理員阮文清。、徐長慶則打開家屬候見室門鎖,一同挾持阮文清搭乘徐長 慶所駕駛之上述轎車,往大肚山方向逃逸,該所猶懵然不知。黃主旺等逃至大肚山 偏僻處將阮文清釋放後,即會合洪貿勇揚長而去。嗣經檢、警、憲、調、海巡等機 關動員大批人員全面緝捕,於同月十九日在彰化縣為警發現,將黃、楊、徐三人緝 捕歸案。
上述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報告可稽,並經監察院調查委員履勘現場亦無不符,被付 懲戒人三人均無異詞,事證至為明確。
茲就被付懲戒人三員之違失責任分敘如下:
乙○○部分:
依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三條規定,戒護課職掌看守所戒備、被告戒護及門戶鑰匙管 理、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等事項,課長對於所屬亦有監督管理之權責。復查法 務部八十五年一月三日核定之「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即明定「出入戒護區人 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訂頒之「改善監、院、所業務 計畫方案」重申「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工作」。又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五日訂頒之「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第三項規定:「管理人員執行 各項戒護勤務,應確實依照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認真服勤 。」第二項規定:「加強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 無確實依規定執行勤務。」第八項規定:「督察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 鐵柵門、房舍、工場或其他安全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 善者,亦應反應處理。」第十項規定:「加強鑰匙管理,嚴禁交與人犯使用;夜 間應集中保管,如有開啟舍房門必要,應報告勤務中心派員支援處理。並希確實 依防範措施,落實執行。」又依法務部訂頒「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項規定:「夜間房門鎖閉後,應將鑰匙交勤務中心保管,除緊急事故外 ,非有長官在場及許可,不得開門」;第一○四項規定:「巡查時,應注意收容



人有無脫逃、自殺、暴行等跡象及其他違規或災變等情事」;第一○六項規定: 「巡查所經處所均應注意,如發現門窗、牆壁有異狀時,應即追究處理。」上開 規定均係法務部三令五申,要求各監院所執行戒護勤務應遵守之基本規範,由本 案脫逃過程,顯示該所在監督管理及勤務執行上,存有諸多缺失。 ⒈對屬員考核不實,勤務分配不當:查徐長慶在該所平日工作表現不佳,八十七 年任職名籍股經主管考評為「應加強工作態度」,八十八年二月調戒護課夜勤 ,擔任雜務及門衛工作,主管考評為「常有延誤,仍須督促」,及有七次勤務 疏失、一次違背執勤規定,又徐長慶夫妻感情不睦,在外另有女友,且經常在 外飲酒作樂,出入以進口轎車代步,生活違常,顯有風紀顧慮,該所未能適時 深入瞭解,確實考核,及早發覺防範,竟仍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指派徐員擔任 重刑犯夜間戒護勤務,以致不久即發生縱放要犯事件。 ⒉鑰匙保管不周全:忠二舍側門鑰匙並未依規定交存中央臺,長期間均隨意放置 檢收場抽屜且未上鎖,致為徐長慶攜至所外複製使用。又徐長慶五月六日接班 後謊報已將孝一舍二十號房鑰匙交回中央臺,中央臺值班人員對此重要物品未 注意清查,致未及時發現短少。
⒊物品檢查不確實:對出入人員衣物未依規定檢查,徐長慶乃得違規攜入鋸條十 一支、無柄榔頭一個、鑿子一支、義大利製及巴西製制式手槍各一把,並藏放 於休息室內務櫃,再俟機帶入舍房交與黃主旺。又徐長慶於五月六日夜八時許 請假外出購物返所時,手持三包透明塑膠袋裝之不明物品,當時擔任衛門勤務 之管理員未予檢查,即讓其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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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