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84號
TCDV,105,司促,12284,201605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培均劉瑞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⒈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
  ⒉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債權轉讓契約書所載似僅新台幣
   2000萬元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