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培均、劉瑞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⒈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
⒉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債權轉讓契約書所載似僅新台幣
2000萬元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