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債 權 人 蔡顯宗
債 務 人 孫麗華
債 務 人 華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叁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依票據
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BJ0751140號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
日104年10月26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
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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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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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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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000元 │104年10月26日 │BJ075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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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000元 │104年12月17日 │BJ079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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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000,000元 │104年12月17日 │BJ074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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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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