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內容與附表所載不一致)
㈢支票票號AK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查報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