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73號
TCDV,105,司促,12273,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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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內容與附表所載不一致)
  ㈢支票票號AK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查報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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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