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22號
TCDV,105,司促,12122,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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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
債 權 人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金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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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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