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
債 權 人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金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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