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債 權 人 蔡仁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文松、湯廷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資料釋明湯廷沐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按依民法
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為限,據台端所提之
撤銷告訴書似未記載湯廷沐為連帶保證人)。
㈢如湯廷沐係連帶保證人,請台端查明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