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
債 權 人 羅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婷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會首:增興百貨行)】。
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提出增興百貨行之設立登記組織型態及負責人釋明。
③系爭互助會單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