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598號
TCDV,105,司促,11598,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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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淑君
債 務 人 歐峰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計未收之利息新
  臺幣拾陸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
  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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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