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債 權 人 蘇曉萍
代 理 人 盧永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麒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自91年1月1日之依據為何?
㈡原因事實相關釋明。
㈢事實理由欄一相對人蘇升鴻部分,請確認是否誤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