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WALNEY FURNITURE CO.,LTD
債 務 人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債 務 人 孫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叁萬零貳佰
捌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捌
元⑵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均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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