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500號
TCDV,105,司促,11500,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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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WALNEY FURNITURE CO.,LTD
債 務 人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債 務 人 孫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叁萬零貳佰
  捌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捌
  元⑵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均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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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