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72號
TCDV,105,司促,1147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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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債 權 人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仕鵬即亞豪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商號之負責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士」或「仕」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
  ㈢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證物(採購確認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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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