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71號
TCDV,105,司促,11471,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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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潘金梅即潘莕慧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梁柏崴
債 務 人 林右正
債 務 人 梁有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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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