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債 權 人 陳德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榮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 「福聚科技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遞狀更正,並請提出該 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址資料。另福聚科技有限 公司業於105年1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387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 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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