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87號
TCDV,105,司促,11387,2016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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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債 權 人 陳美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越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僅於105年5月11日補繳裁判費500元,惟仍未確認債
   務人日越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住居所
   資料,請查明確認並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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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