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債 權 人 江鏡林
債 務 人 梁榮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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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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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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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0月10日 │1,0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922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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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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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2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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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1月12日 │3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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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0月10日 │126,000元 │104年10月12日 │UA419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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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