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77號
TCDV,105,司促,11377,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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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債 權 人 江鏡林
債 務 人 梁榮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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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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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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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0月10日      │1,0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922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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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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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2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2       │
├──┼────────────┼───────────┼───────────┼───────────┤
│004 │105年1月12日      │300,000元       │105年4月26日     │UA419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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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0月10日      │126,000元       │104年10月12日     │UA419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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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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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