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12號
TCDV,105,司促,11312,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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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張勝智兼張錫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麗花兼張錫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晉瑋即張錫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晉瑋即張錫賢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錫賢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勝智兼張錫賢之繼承人莊麗花兼張錫
  賢之繼承人連帶清償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勝智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張
     錫賢、債務人莊麗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2,114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104年07月0
     4日起至104年09月29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
     之一點八三,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29
     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六,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04年10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六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張勝智自104年07月0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127,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案外人張錫賢、債務人莊麗花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張錫賢於94年01月26日死亡,
     經查其法定繼承人為莊麗花張晉瑋張勝智,法定
     繼承人無辦理拋棄繼承(台中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中
     院麟家涵字第0000000000號函),債務人張晉瑋應於
     其繼承被繼承人張錫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張勝智、莊麗
     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戶籍謄本、繼承函、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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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晉瑋、張│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7745│勝智、莊麗│7月04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花    ├──────┼──────┼───────┤
│  │   │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0月29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30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晉瑋、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7745│勝智、莊麗│8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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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