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劉婉萍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柏燊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婉萍
債 務 人 江縉媞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冠葦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文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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