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266號
TCDV,105,司促,11266,2016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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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債 權 人 蔡惠娥
債 務 人 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其中①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②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各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關於支票號碼:LD0573905之利息部分,根據卷附台灣票據交 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日為民國105年4月20日,退票日為 105年5月16日,因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故對退票日前利息請求 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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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