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266號
TCDV,105,司促,11266,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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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債 權 人 蔡惠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票號:LD0573905之退票理由單到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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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