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葉金棟
債 務 人 柯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均未釋明利
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是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及5月20日
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105年5月12日及5月27日之補正狀均
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是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