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109號
TCDV,105,司促,11109,2016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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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葉金棟
債 務 人 柯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均未釋明利
  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是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及5月20日
  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105年5月12日及5月27日之補正狀均
  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是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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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