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葉金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泰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究係314,900元或344,9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係為何?(因所附證物之貨款單之日期
不一,如以請求之總金額計算利息應自最後一筆之貨款單
之日期為起日計算利息,如以每筆貨款單之金額計算利息
應分別陳報每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㈢確認利息計算期間究係計算至「清償日止」?或計算至「
104年8月21日止」?
㈣查明本件請求之利息利率是否仍係「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