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葉金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泰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原因事實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借款,與所附證物
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