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43號
TCDV,105,司促,11043,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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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王貞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整(即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延滯第三至
  六個月每月計收逾期費用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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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