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葉碧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7366412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
101年10月4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977366412更換為門號0983
819448。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起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986036444、0973651194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各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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