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14號
TCDV,105,司促,10614,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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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
債 權 人 蕭能華暨君華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
   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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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