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
債 權 人 蕭能華暨君華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
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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