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被 上 訴人 蔡耀輝即CHAI YEW F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
2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8萬9903元(見第1審補費裁定),應徵第2審
裁判費17萬0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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