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素娟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複 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被 告 鄭長林 吳秀貞被 告 李碧花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銘進被 告 張燕雪 陳茂雄 陳聰平 陳曹綉鳳被 告 柳輝雄 徐漢祥 林希安 劉少城 李茂林 李雪美 陳全惠 周經綸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被 告 林清木 周釵伶 林依潔 謝易達 紀麗真 羅慶忠 吳秀慧 王聰銘 許採鑾 張富美 陳惠玲 施昇宏 鍾梅玉 周添富 李慧英 范文慶 陳錦富 徐麗文 劉少城 潘志明 李瑞郎 張登鋒 張雯琪 王林銀杏 王賢聲 董馨鎂(原名董碧珍) 董守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被 告 林綉珠被 告 黃宗富(即黃啟明之繼承人1) 黃宗玄(即黃啟明之繼承人2) 黃瑞滄(即黃啟明之繼承人3) 翁秀琴(即黃啟明之繼承人4) 徐秋菊(被告兼黃啟明之繼承人5)被 告 吳志東(即吳金淮之繼承人1) 吳雅婷(即吳金淮之繼承人2) 吳志焰(即吳金淮之繼承人3)被 告 張儷齡(即張受進之繼承人1) 張意丹(即張受進之繼承人2) 張曾雪嬌(被告兼張受進之繼承人3)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偉(即張受進之繼承人4)被 告 高娟(即高明之限定繼承人1) 陳星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葦寧 陳志賢被 告 蕭淑華(即吳英梓之繼承人1) 蕭聖昌(即吳英梓之繼承人2) 蕭毅龍(即吳英梓之繼承人3) 蕭芳桂(被告兼吳英梓之繼承人4)被 告 陳淑花(即被告陳福煙之繼承人) 陳蔣雪霞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返還存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長林等人向臺中第八信用合作社(嗣 由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承受)貸款之間 金額與該合作社核准貸款金額之間的差額為抵銷抗辯,經抵 銷後,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已無債權 乙節,此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 度重上更㈡字第25號返還存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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