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謝富全
陳賴碧珠
被 上訴人 黃郁勝(原名黃家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04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