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04號
TCDV,104,重訴,304,2016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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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謝富全
      陳賴碧珠
被 上訴人 黃郁勝(原名黃家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04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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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